冲突地区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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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来自2010年的秘书长安全理事会报告(A/64/742–S/2010/181)。该报告发表于2010413日。更多信息请参阅报告全文。

安全理事会在第1882(2009)号决议第3段请秘书长,除招募和利用儿童外,也把武装冲突局势中违反适用的国际法、经常杀害和致残儿童以及(或)对儿童实施强奸和其他性暴力行为的武装冲突方列入本报告附件。今年,由于各国家监督汇报任务组只有有限的时间去熟悉第1882(2009)号决议的列名准则和规定,在确定将实施这些额外侵害行为的当事方列入名单方面,采取了保守的做法。

依照安全理事会第1612(2005)号决议的要求,本人的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在确定哪些局势属于她的任务范围时,所遵循的是确定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判例所述武装冲突是否存在的标准。我的特别代表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务实和合作的作法,以人道主义为重点,目的是确保对关注局势中受冲突冲击用和影响的儿童进行广泛和有效的保护。关注局势这一提法并不是一种法律认定,非国家当事方这个提法对有关方面的法律地位不产生影响。

在本报告中提到的报告、案例和事件指的是经过收集、审查和核实的资料。遇有资料的获取或所获资料的独立核实受到不安全或行动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即如实说明。

在编写本报告的过程中在联合国内部进行了广泛的协商,协商对象尤其包括总部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队、国家监督汇报任务组、维和特派团和政治特派团及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以及有关会员国和非政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