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1999年将冲突期间严重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纳入和平与安全问题。因此,秘书长每年必须向安理会提交一份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报告。
安全理事会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公开辩论
安全理事会每年在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公开辩论期间举行会议,特别代表以秘书长的名义在会上介绍其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年度报告,各会员国可就最新趋势进行评论。作为传统,安全理事会以一项决议或一份主席声明为辩论画上句号,并为解决最迫切的儿童保护问题确定所必须采取的行动。
加强儿童保护合规的工具
随着八项决议和若干主席声明的通过,安全理事会为加强儿童保护、使肇事者遵守国际标准开发了重要工具。这些工具包括:
1.点名羞辱做法
2001年,安理会通过了第1379号决议,建议秘书长在其年度报告中列出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武装冲突当事方。随后,安理会又将冲突期间的杀害和致残儿童、针对儿童的性暴力(2009年第1882号决议)以及袭击学校和医院(2011年第1998号决议)增设为列名标准。
2.行动计划
为激励犯罪者结束暴力行为、尽快从名单中除名,安全理事会通过第1460(2003)号决议制定了行动计划,要求被列名各方与联合国进行对话,为停止严重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努力达成协议。如经联合国核实,该行动计划确已得到充分执行且暴力行为得到了遏止,则可将这些冲突当事方从“羞辱名单”中去除。
3.建立严重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监测及报告机制
安全理事会第1612(2005)号决议建立了监测和报告机制,针对以下六类武装冲突中严重侵害儿童的行为进行报告:• 杀害或使儿童致残• 招募或使用儿童兵• 针对儿童的性暴力• 攻袭击学校或医院• 拒绝让儿童获得人道主义援助• 绑架儿童;
4.设立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
根据第1612(2005)号决议,安全理事会设立了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该工作组目前由德国担任主席,旨在审查特定国家局势下儿童状况的相关报告,并向冲突各方和联合国就如何更好地保护儿童提供指导。
5.采取制裁措施
自第1539(2004)号决议以来,国际社会还预设了针对侵犯儿童权利个人的惩罚措施,包括武器禁运、资产冻结和旅行禁令。随后的决议重申安理会将考虑实施制裁措施,并促成了针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境内侵犯儿童权利个人所采取的定向措施。